中建七局三公司海南公司:
我公司于1998年12月24日,用公司位于保亭七仙岭旅游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保府他项〔1998〕字第29号,原保国用〔1998〕字第45号,面积10933.30平方米,图号T172252 173252”,作为贵公司开发建设我公司“保亭七仙岭温泉度假山庄”的工程垫资款抵押,我公司在该项目完工后已与贵公司结清所有工程款,同时,贵公司也把该抵押物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交还我公司,并约定一同前往“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土地管理局”办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贵公司地址变迁,我司经多次联系均无果,故未能换回该土地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现我公司拟对该项目进行修缮,为了完善该土地的确权,我公司需换回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现特登报通知贵公司,请在我公司登报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我公司联系,来我公司一同去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部门办理原该抵押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证,逾期不来,我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海南七仙岭实业有限公司 2022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