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向你公司登报公告送达《关于限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决定书》(文审缴字〔2021〕4号)。你公司应在收到该决定书2个月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0087.00元,但你公司未依法履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催告如下: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催告书十日内依法付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0087.00元,逾期不履行,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文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