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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7月1日起施行
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降低并统一经济困难标准

  本报讯 (记者陈蔚林 通讯员陈弼)日前,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这是该法规2009年1月1日实施后的第二次全面修订,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南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在全国率先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的省份。

  《规定》明确了职责强化保障,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落实经费保障、提供办案便利等方面给予支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规定》扩大了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由原规定的14项调整为16项,将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张因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民事权益、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请求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新增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同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事项的基础上,明确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指派”进一步明确为“应当通知指派”,实现了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还降低并统一了全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将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调整为“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各市县执行统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了大部分市县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让法律援助能够覆盖到更多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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