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迈百利农业种植专业合作社(乙方)于2019年5月份在澄迈县金江镇与我本人(甲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了我位于澄迈县桥头镇美位村美位岭86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付转让费,现已逾期三年。经多方催促,乙方一直未予理会。根据该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乙方已构成违约,视为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本人有权无条件收回合约用地。请乙方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停止在该承包土地上的一切经营活动,自动撤除乙方设置的所有设施、设备,自行清理乙方种植的地表青苗(农作物)。如乙方未在2022年7月15日前处置,本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雄
2022年6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