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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指在试点地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试点地区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该措施适用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通告》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运往境外修理的航空器、船舶等运输工具,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的,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照章征收关税。本条试点措施对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以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有利于降低相关航空企业和船运公司修理成本,更好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红利。
关于“暂时入境修理货物免关税”,《若干措施》指出,对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地区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照章征收关税。该措施适用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通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合同),并向海关提供进口税款担保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本条措施对目前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一线”进口保税、复运出境免税,调整为直接免税,突破了现行保税政策;同时,允许不复运出境的货物转为内销,将有利于相关维修产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