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具有本省特色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四、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五、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占用城镇绿地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镇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删除第四十六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有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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