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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解读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同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修改的必要性

  城镇园林绿化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创造和谐宜居环境的重要内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推进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城镇的建设发展,城镇治理对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2023年1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再次提出“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健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制度”等要求。同时,国家对园林绿化工作先后制定了新的政策标准,条例中关于部分项目绿地率指标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标准规范不相一致,不利于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经济社会建设的动态发展需求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政策要求,适应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推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持续积极健康发展,对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各类用地绿地率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统筹提升城市绿化工作。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实现与国家规定动态联动,借鉴省外经验,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公用设施用地等各类用地的绿地率由刚性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规定具体确定,并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不低于确定的绿地率。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取消查验省外企业资质环节。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的要求,删除关于查验省外企业资质的内容及相应罚则。

  (三)严格落实上位法规定,梳理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规范临时占用绿地超期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不归还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根据生物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删除条例中与其不一致的关于擅自从境外和省外引种植物、引进入侵物种的法律责任条款。同时增加规定,明确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还结合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实践需要,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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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