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彬 实习生詹莉宜)省农业农村厅日前发布《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科研、教学、育种、生产试种等需要,可向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提出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推进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促进种质资源高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科学研究、品种培育和产业发展。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面向社会提供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服务,其中所称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种质资源库(圃)中保存的,并且列入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的种质资源。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建立种质资源信息化服务平台,将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资源登记以及种质资源库(圃)名单等信息纳入数据库,实现种质资源汇交、开放共享、创新利用等信息化管理。
《办法》明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因科研、教学、育种、生产试种等需要,可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目录,向种质资源库(圃)提出共享利用申请,获取合理数量的种质资源。且同一申请人每年申请同一类农作物的资源份数不超过300份,种子类资源每份不超过50粒,无性繁殖类资源每份1个枝条(植株、叶片等),且同一份资源一般不得重复申请。确因科研等需要超过上述数量限制的,应与种质资源库(圃)协商一致并签订共享协议后获取。在种质资源的利用与反馈方面,申请人不得利用获取的种质资源直接申请品种审定、登记、新品种保护或其他知识产权。未经提供种质资源的种质资源库(圃)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所获取的种质资源;对创新种质、改良种质,以及具有知识产权或有相关约定的种质资源,申请人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或约定,通过与利益相关方签订共享协议等方式,经授权后有条件共享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