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海南日报全媒体记者曾毓慧)屯昌县近日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提出,在符合条件下,允许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上市交易。
该《规定》要求,屯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时,要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应缴土地溢价款=土地出让金 +(上年度屯昌县普通商品房均价-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10%,限价商品住房应缴土地溢价款=(购买时同地段每平方米宗地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宗地出让价)×土地分摊面积+(上年度屯昌县普通商品房均价-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10%。
该《规定》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是指购买满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权利人按照规定补办土地出让金以及缴纳土地溢价款等相关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限价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是指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限价商品住房,权利人按照规定缴纳土地溢价款后按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但其政策性住房性质未发生改变,上述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再按政策性住房管理。
该《规定》所提的“土地溢价款”,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原购买价格与市场交易评估价之间的差额,即《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土地收益和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