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家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把法治贯穿于改革全过程。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法治既是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
如何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考验着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大战略部署,集中展现了“破”与“立”的辩证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相辅相成、相伴而生。”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推动,改革的深化也需要法治保障。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立法工作应主动适应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保我国在法治下推进改革,从而发挥好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坚持通过立法引导改革进程。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需要,及时根据党的改革部署作出相应调整,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这是确保改革合法性和法治权威性的有效途径,是确保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决定》部署的重要举措和任务要求,许多涉及法律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编纂以及相关授权、批准等工作,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要求,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立法修法任务,如制定、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金融法、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反跨境腐败法等重要立法修法任务。
坚持通过立法破除改革阻碍。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历的变革前所未有,这场变革既包括立新,也包括破旧。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作出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人口与计划生育、民法典贯彻实施、行政处罚等20多个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和清理,督促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2.5万多件。《决定》强调,要统筹立改废释纂,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提高立法质量。要按照《决定》要求,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努力构建中国式现代化的良法体系。
坚持通过立法预留改革空间。摸着石头过河,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这种渐进式的改革,为稳步推进改革、顺利实现目标提供了保证。新形势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仍然有许多重大课题需要探索实践,有许多新的领域需要开拓创新。面对新领域新问题,相关立法需要保持一定的弹性,预留改革空间。
坚持通过立法确认改革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机关及时通过制定法律、修改宪法和法律,确认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取得的成果,充分发挥宪法和法律保障改革作用。党和政府以党内法规和政策的形式宣示、确认其治国理念、治国路线,这些国家治理的制度设计、政策规定,只有通过法治化,才能定型化、精细化,执行力才能得到增强。
坚持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通过改革完善立法体制。《决定》对深化立法领域改革进行了部署,提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等诸多重大改革。同时,明确了深化立法领域改革的多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包括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以及完善党内法规,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等。要按照《决定》要求,改革完善立法体制。
通过改革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入推进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减少各类“不平等”和“不对称”,持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行政执法水平。同时,不断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等,规范执法程序和行为,实现执法水平普遍提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中都能看到风清气正、从每一项执法决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通过改革完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决定》强调,要健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同时,对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强调要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此外,《决定》还要求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要以执法司法的制约监督、协同配合强化人权保障,确保审判权在人民监督下、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以每一个案件依法规范办理强化人权保障、树立司法公信力。
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决定》对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改进法治宣传教育,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作出部署。要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机制,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改进法治宣传教育,需要加强全民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坚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决定》对加强涉外法治建设作出了系统部署,提出建立一体推进涉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务、法治人才培养的工作机制。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完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选择适用域外法等司法审判制度。健全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制度,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这将为应对外部风险挑战创造可靠的法治条件,形成稳定和有序的涉外法治秩序,更有效地维护海外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海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单位为中共海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