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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创新医疗医保医药协同信用监管制度 实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
——《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解读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医疗医保医药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及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健康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健康中国”,坚定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的决心。“三医”协同改革,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信用监管是“三医”协同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三医”走向高效协同的必然要求。当前,海南自由贸易港持续推动健康档案“大积累”,医疗健康服务“大联动”,促进健康产业“大发展”,打造“三医联动一张网”,为海南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但“三医”协同在协调机制构建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作为失信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由于缺乏上位法支撑,尚未在“三医”领域形成统一规范的界定、互认、惩戒等机制。因此,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规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改的决策部署,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三医”协同改革在信用监管方面的集成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构建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的诚信体系,提升整个健康产业的诚信水平,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为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规定》主要内容

  《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共十七条,立足海南实际,聚焦医疗医保医药领域突出问题,先行先试与海南自贸港建设和发展相适应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形成“三医”之间相互协调、协同合作新格局。

  (一)创设医疗医保医药协同信用监管制度机制。一是建立信息联通、监管联动的“三医”协同信用监管制度,要求卫生健康、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执法协同配合,建立健全会商协作、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二是构建“三医”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认机制,压实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主体责任,突破“三医”各部门多头管理的局限,实现部门间高效、互通、共享的协同合作。三是明确职责分工,要求“三医”部门加强各自领域信用监管的统筹协调,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形成多元共治、通力协作的工作合力。

  (二)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创新设定医疗医保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列入标准,根据上位法,重点聚焦医疗服务、医保基金、医药产品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监管领域,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医疗医保医药突出问题,细化充实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具体违法行为和情形,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着力解决群众痛点、治理难点。一是规定一般认定条件。对医疗卫生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诊疗活动、医德伦理、前沿技术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保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医保基金使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违法违规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对医药领域严重失信主体,明确违法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认定严重违法的情形。二是创新协同认定条件。落实国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的有关要求,率先将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等欺诈骗保行为同时违反医疗卫生或者医药领域法律法规规定、被处以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分别纳入医疗卫生、医药领域协同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三是明确较重行政处罚认定标准。较重行政处罚的设定比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主要包括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行政处罚。四是规定公示期和公示程序。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三年公示期和公示责任部门,并对公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及重新计算情形作了规定,提高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可操作性,确保严重失信主体认定过程公开透明。

  (三)加强严重失信惩戒措施管理。一是优化落实联合惩戒工作的机制,创设失信惩戒措施列明、反馈实施联合惩戒情况等制度措施。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的相关惩戒措施,除各部门依法采取的市场或行业禁入(退出)等惩戒措施以外,细化补充了不适用便利措施、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等联合失信惩戒措施。三是规定失信惩戒的限度,强调采取轻重适度的失信惩戒措施,确保过惩相当,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四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行业惩戒措施,加强行业自律。五是规定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的情形及具体操作流程,规定除法定惩戒期限尚未届满的按照实际期限执行以外,公示期届满时应当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撤销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作出列入决定部门的主动撤销义务。六是明确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一年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条件,并对信用修复的职责、程序等作了规定,切实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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