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庞广庚、欧春莹、董亚旭、郭诺铭等72人与被执行人海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六十宗案件。在诉讼期间,根据董亚旭、郭诺铭等部分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美民一初字第148-2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恒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流水坡厂东北侧碧水名城(恒金花园)三期D1栋1层房屋的产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美民一初字第149-154、156-162、165-172、174-179、181-190、192-196、199、201-211、375-377、888-8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现拟对上述所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如对上述房产权属有异议者,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就其主张提供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另外,本院现需对上述查封的房产进行现场勘察。为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上述房产的使用者(包括但不限于租用者、居住者、管理者)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本院联系,配合对上述房产的现场勘察。逾期本院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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