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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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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同命同价”体现对生命尊重
□ 魏文彪   头条评论   T   国务院办公厅8日发布了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消息,此次会议决定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此前,取消上下班工伤的建议最终未获国务院认可,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列还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12月9日《新京报》)   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在很多方面都比现行规定以及去年7月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有了进步。如工伤保险条例草案曾删去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而此次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认定为工伤;其次,无论和现行规定还是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都大幅度提高,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外,此次修改还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此次修改还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赔付工伤损失的负担。   除此而外,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还有一个亮点是,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各地经济发展与平均工资差异造成的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按照目前规定,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而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与职工平均工资上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在因工死亡赔偿上出现了“同命不同价”现象。人的生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以在因工死亡补助金发放上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不管是由于什么原因,都不能说是体现出了对于生命平等原则的应有尊重。而国务院常务会议此次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在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发放上打破地区限制,实现全国“同命同价”,则更为充分地体现出了生命平等原则,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出了对于生命的尊重。   不过,当前在其他一些领域的补助金发放与赔偿上,也还存在“同命不同价”现象。如按照现行司法机关制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因为遭遇车祸等人身损害死亡,就分别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从而导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获赔上出现“同命不同价”现象。由于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有违生命平等原则,不能充分体现出对于生命的同等尊重,相关赔偿规定一直受到社会舆论与公众的非议,要求改变人身损害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呼声非常强烈。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的“同命同价”,实际上还在破除各领域存在的补助金发放与赔偿“同命不同价”现象上,发挥了带头作用。人们期待各部门与司法机关在制定有关补助金发放与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上,都能像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一样,打破补助金发放与赔偿上的地区限制与身份区别,实现全国范围与超越身份区别的“同命同价”,在更大程度上体现出对于生命平等原则的尊重,并藉此进一步促进公民权利平等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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