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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1月10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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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起我省向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
发放对象为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
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   本报海口1月9日讯 (记者黄晓华 通讯员王剑 潘鸿)自本月起,我省对孤儿生活补助将实行专项发放,为全省孤儿发放基本生活费,将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这是记者今天从省民政厅了解到的。   此前,我省孤儿被纳入五保或低保供养范围。孤儿生活补助实行专项发放后,不计入五保户或低保家庭经济收入范围,同时停止孤儿享受的五保供养待遇和低保待遇。   近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对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工作进行部署。根据通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的范围为:集中供养孤儿,即各市、县(区)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散居孤儿,即父母双亡或法院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的0岁-18岁未成年人。   通知还要求提高就读高中、大学孤儿的救助标准。年满18岁,但没有收入来源的就读高中(含职业高中)的孤儿,本人可以向所在市、县(区)政府申请学习补助金1000元-2000元/人/年;对就读大中专的在校孤儿,本人可向所在市、县申请学习补助金3000元-5000元/人/年。   孤儿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发放所需经费由中央、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0元/人/月,剩余部分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照40%、60%的比例承担,省级财政每名孤儿补贴132元/人/月,市县财政每名孤儿补贴198元/人/月。高中、大学孤儿所需学习补助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通知要求,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及时配套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建立起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孤儿基本生活水平不低于地方平均生活水平。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据了解,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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