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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企业2010年5月28日发现,该企业2月份发生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在3月12日进行申报时将计税依据误录入为1000万元,导致多缴纳营业税税款27万元。该企业于6月18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填写了退税文书并提交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于7月5日将多缴税款退还给了A企业,并支付同期存款利息。
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含义
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既不能少缴税款,也不应多缴。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对自身多缴的,超过法律规定应缴税款的部分有依法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的权利。
二、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三、如何实现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果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具体程序:
(一)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除外),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和提供相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和审批完成后,将纳税人多缴的税款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南瑞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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