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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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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立法应奖惩结合
近日,针对广东省佛山市出现的两岁女童遭碾压无人施救的情况,广州拟推动见死不救立法,并将出台措施对见义勇为人员加强奖励和保护,大幅提高奖金并帮助解决就医、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问题。据悉,《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措施》(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中,拟将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抚恤金提高到50万元。(10月20日《广州日报》)     “见义勇为”对公民来说,是一种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公民的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利益以及公共秩序,谁也无权置喙和指责。但是,佛山两岁女童悦悦被两辆车先后3次碾轧,在7分钟内先后有18名路人从其身边经过而熟视无睹,直到拾荒的阿姨将悦悦搬离街心。公众在痛心、谴责和拷问之余,是否该严肃的考量下该如何避免类似道德悲剧的再次重演?在网络论坛上,颇多的网友建言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惩罚见死不救。广州知名律师朱永平先生还联系了不少的法律同行来推动“见死不救”立法。     “见死不救”立法在国外不乏相关的立法例子。在欧美,对于不负法定职责的普通人来说,“见死不救”是一种“罪与罚”。《法国刑法典》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扣50万法郎罚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在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灾变时,对于有救助必要之人,依当时有可能加以救助,特别是对于自己并无显著之危险,且不致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为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课罚金”。在挪威、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家,任何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皆具有营救危难的法律义务。换而言之,义务协助处于危险中的人在欧美颇得人心,而且还扩展到了法律之中。   诚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聂立泽所言,“我们的道德缺失太严重了,有必要使一部分道德法律化。”笔者以为,在立法形式上,“见死不救”立法当采取“奖惩结合”的方针。“见义勇为”的法律义务源于道德义务,没有被广泛接受并信奉的道德信仰,单纯的法律义务根本无法实施。救助受益人于情于理都应“厚谢”见义勇为的“恩人”。所以,鼓励“见义勇为”,避免“见死不救”除了根据“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奖励”之外,政府还得对类似的行为给予特别的赞许和肯定。     其次,“见义勇为”由道德义务上升为公民的法律义务,但“见死不救”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呢?笔者以为,由道德义务向法律义务的转化,除了具备成熟、坚实的社会主流意识基础之外,需要国家运用立法权完成法律形式上的确认。从欧美国家的立法来看,“见死不救”构成犯罪有着严格的限制。在见死不救罪的条文中,欧美各国一般只适用于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之时。反之,如果能救援而不救援,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可直接引用《刑法》第14条有关故意犯罪的条款,按间接故意杀人罪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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