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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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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自查的通知
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提升税法遵从度,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琼地税函〔2012〕508号),决定对全省范围内扣缴单位2010年至2012年8月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情况自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自查工作从2012年10月份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结束,为期3个月。   二、自查范围   所有承担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包括公司、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重点为:   (一)高收入行业,如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电力、电信、石油、石化、烟草、民航、铁道、汽车专卖店、出版社、高校、医院、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二)高收入人群,如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企业中层(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房地产销售人员、汽车销售人员、厨师、企业股东或投资者以及外籍人员。   三、自查项目   (一)扣缴单位是否按照《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向地税机关进行明细申报。   1.是否将所有从扣缴单位取得收入的个人纳入申报范围;   2.是否将上述个人从扣缴单位取得的所有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   3.是否存在扣缴单位替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情况。   (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扣缴情况。   1.扣缴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实物收入;   2.扣缴单位向员工低价或者无偿分配住房或者产品;   3.下列收入是否计入工薪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1)超过实际差旅支出或没有差旅记录的报销费用;   (2)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的“三险一金”;   (3)发放的住房、交通、通讯等各种名目的补贴、奖金、津贴。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扣缴情况。   1.扣缴单位以各种方式向股东分配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股息、红利所得,如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派发红股等;   2.股东或投资者及其近亲属占用企业资金,长期不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   3.扣缴单位向个人的借款支付的利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重点关注其投资者和其他高收入员工的纳税情况,如厨师等。   (五)扣缴单位是否《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的规定扣缴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模特等演艺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四、注意事项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从速到主管地税机关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自查报告表》,并按照要求开展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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