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安明明,男,1954年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副厅长兼广西林业造纸厂厂长(2005年3月26日,经自治区党委决定,同意被告人安明明辞去公务员职务,不保留副厅级),原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广西鹿寨县国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安明明与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冼惠英、财务部原副经理郭其辉、财务部原副经理陶智梅、财务部原经理助理莫浩锋等人,在广西林业造纸厂和广西国发林业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转让过程及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转移债务、隐瞒债权、虚增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吞国有资产和拆迁补偿款共计68065928.6元。
检察机关还查明,被告人安明明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给自己及冼惠英等人用于公司注册验资,涉案金额达25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