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安办提醒:禁止经营食用河豚鱼投诉请拨12331
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
二、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河豚鱼及其毒性的认识,不购买、不自行捕捞和食用河豚鱼。误食后,如发生口唇、手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
三、广大消费者外出就餐时谨慎选择鱼类等水产品,消除“冒死吃河豚”的侥幸心理,提高自我防范意识,防止误食有毒水产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四、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河豚鱼的,请及时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