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9日,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海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承建位于琼中某工程项目1至5楼主体及砌砖、抹灰工程,工程总造价529.65万元。
当年12月建筑公司收到现金工程款50万元,此后资金一直无法到位。次年4月,该公司全面停工撤出工地。
2009年1月,两家公司口头协议,确认完成工程量(不含税金)245万元。两个月后,100万元的现金工程款打到了建筑公司的账户上。
2009年3月18日房地产公司将项目转让给杨某,由杨某支付剩余工程款95万元,其中5万元为延期支付工程款利息。
看似普通的经营情况,却被稽查人员发现了问题。
首先,建筑公司在两次结算工程款和收取延期付款利息时,均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税。其次,建筑公司2007年11月19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时,也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最后,稽查人员对建筑公司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追补税款。
档案2 “白纸账簿”
2005年7月30日,海南某科技开发总公司法人符某,将其承包的5000亩地及地上种植的芒果树转包给三亚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经营基地,取得527万元。所有收入均以普通收据(白条)收取,没有开具合法凭据。
接到举报后,第五稽查局随即开展调查。调取财务账簿时,稽查人员却发现:自海南某科技开发总公司成立以来,没有建立财务账簿,不能够准确反映其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工作陷入无账可查的局面。
不得已,稽查人员只能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最终确定公司应补缴税款、滞纳金及行政处罚合计34.73万元。
此后,稽查人员多次催缴但未果。海南某科技开发总公司没有基本账户,没办法查询与冻结扣缴,其在国土与房管局也没有土地和房屋登记记录。对该公司及法人故意偷逃追缴欠税的恶劣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档案3 “移花接木”
2010年7月6日,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将其名下283.5亩土地其中的50亩地与三亚某发展公司名下的两块地土地面积129.25亩、土地面积154.68亩,共283.93亩进行置换,两家公司按每亩0.9万元成交。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却未按规定足额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与此同时,三亚某发展公司也被查出,此次交易获得的收入2204.73万元,也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土地置换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视同转让土地使用权。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置换出50亩土地实际单价为1.1万元/亩,根据总价对等收入各计的原则,按与置换地块相邻的省国土厅颁布的乐东某地五个地块基准价的平均价40万元/亩,该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入2000万元。这笔账,该公司没有按规定申报。
因为置换这块土地而获益的还有三亚某发展公司,同样也没有进行申报。
此外,2004-2011年1月,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位于在乐东某镇的189000.95㎡土地等,均未缴纳土地使用税。
同期,三亚某发展公司位于在乐东某镇的255,868.09㎡土地,也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今,两家公司命运颇似。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的项目还未对外销售,资金紧张,没能力支付高达1408.93万元的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三亚某发展公司也将面临土地被收回的风险。
税务稽查人员提醒:“不抓到就是赚了”是逃税者的普遍心理,事后的补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无论之前的作为是有意或无意,偷漏税的行为已是事实,百口莫辩。上述的案件虽是旧事重提,但也给广大企业和纳税人一个警示!
(洪佳佳 邢斌 吴思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