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中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该宗土地位于琼海市潭门龙湾港开发区,面积为66000平方米(99亩),土地证号为海国用(97)字第1299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琼海市政府于1998年12月18日批准征收出让给海南中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高科技微藻生物工程项目。海南中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由于该公司自身原因,一直未向建设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进行项目建设,已经形成土地闲置。因无法联系到用地单位,我局在2013年10月19日通过海南日报公告的方式向企业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按规定企业应于60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材料,但在规定时限内该公司未提交任何材料。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相关条例,我局又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海南日报公告的方式公布了该宗土地的闲置认定结果与处置方式,并在公告内告知用地单位如对我局的闲置土地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听证,但在规定时限内用地单位仍未提出听证申请,现已超过规定的申辩时间,可认定为用地单位放弃听证权利。根据闲置土地处置程序,2014年5月28日,经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海府[2014]55号)批准,决定无偿收回该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请海南中元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并交回海国用(97)字第129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如不服琼海市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的决定,可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收回国有土地决定的,我市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特此公告
琼海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2014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