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仅2014年,全省法院就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线索或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线索52件,移送涉案人数达60人。省高院执行局法官告诉记者,整体来看,当前我国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立法层面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在实践中司法机关相互协调配合不够,导致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启动。针对上述情况,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研究起草了《意见》。
《意见》规定,在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案件,由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需要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进行惩戒的,应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接到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正在实施抗拒执行行为的通知或者报警后,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立即出警,制止围攻执法人员、冲击执行现场等抗拒执行行为,维护秩序,并可视情节对有关行为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建立执行联动工作机制,并逐步通过网络等手段高效完成执行案件的协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