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黎某光沿海口市海南大学校园内的致远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致远路与椰风西路交叉路口,由北往南方向通过该路口时,适遇苏某敏驾驶琼AR312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椰风西路由西往东方向通过该路口,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黎某光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说法】当事人黎某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苏某敏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也是导致事故的原因。
【处理】依法认定当事人黎某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苏某敏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