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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2月11日 星期三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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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卫士 主动作为 忠诚履职

海南工商一年查办各类经济案件3600多件
  2014年,在商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新形势下,海南工商创新监管理念,调整执法方向,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全省2000余名工商人主动作为、忠诚履职,一年查办各类经济案件3616件。摘要刊登一年来全省工商系统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目的是普及法律知识、震慑不法商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叫停自来水厂违法收保证金

  2014年4月23日,省工商局接到线索,反映东方自来水公司对新用水户收取用水保证金,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03年4月开始,向新开户的用户收取用水保证金,其中每户居民收取300元,每户商业用户收取1000元至3.3万元不等。至2014年6月30日,共收取用水保证金累计10864户,收取金额共计620.41万元。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用户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可收取合同违约金,或经市县政府同意,暂停供水。但没有规定可收取用水保证金。

  东方自来水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拒绝为用户办理开户手续、拒绝供水为条件,违规收取用户用水保证金,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

  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省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已收取的用水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3.8万元,并罚款 59.3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严打介绍买水果给回扣行为

  2014年12月15日,消费者王芳微博反映,在三亚购买水果遭调包。三亚工商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对涉案人李亮、胡秀芝、黄新楚、胡小红合伙经营的三亚凤凰铭浩特产商行进行检查。

  经查,2012年6月15日起,李亮等4人在三亚市凤凰镇回辉村口处,合伙从事水果销售经营活动。工商执法人员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记录及GPS监控记录发现:消费者王芳乘坐出租车(司机:吴军)至铭浩特产商行购买水果,购货款共计1180元,给出租车司机吴军590元回扣款。

  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是商业贿赂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亚工商局对李亮等4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

  查处医疗用品销售开提成

  2014年5月26日,根据群众举报,海口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检查海南宝之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发现“领款单”和“现金日记账”等,记录相关医院医务人员的提成款,涉嫌商业贿赂。

  经查,当事人18份“领款单”记录,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共向省第二人民医院、黄流医院、301医院等9家医院销售医疗用品,发生提成款40702元,未在公司财务账上如实入账。当事人“现金日记账”记录,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向海口市妇幼保健院、保亭县人民医院、省中医院等医院销售医疗用品,发生提成款2.5万多元,未在公司财务账上如实入账。

  当事人为促销医疗用品,以提成款方式向医院和医务人员支付回扣,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海口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26万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上缴国库。

  销售假肥料 没收并罚款

  2014年10月8日,昌江工商局排查发现,昌江润发农资有限公司销售注册商标“博田”肥料产品,涉嫌冒牌。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博田”牌黄腐酸钾有机肥料,经举报单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博田”肥料产品。检查人员通过对当事人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以上的“博田”牌黄腐酸钾有机肥料是海南美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上门推销给他的,一共购进5吨,购进价每吨28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昌江工商局对当事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博田”牌黄腐酸钾有机肥料110包,罚款1.78万元,上缴国库。

  分享受益感受的培训是传销

  2014年3月8日,接到澄迈县老城公安分局关于群众举报在九龙温泉度假酒店有涉嫌传销行为通知,澄迈工商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检查,发现海口龙华天天娇商行举办国珍专营会议行为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经查,2014年2月24日海口天天娇商行与九龙温泉度假酒店签订会议合同,会议流程有5项,期间有授课活动内容为“分享受益的感受”,上台授课老师都是消费者当中的受益者。

  该行为涉嫌违反《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八条: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并涉嫌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规定。

  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以外和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澄迈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医院宣传治愈率属违法行为

  2014年6月13日,儋州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查中发现,儋州现代医院在其官网发布有“海南最好不孕不育医院、全国十佳不孕不育专科医院、手术复裂率几乎为0、北大MBA组成的医院管理经营团队”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均未经证实,无事实根据,系当事人虚构或杜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和《反不正当竞争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虚构或杜撰荣誉称号,让消费者误以为当事人提供的是与其虚构和杜撰的荣誉称号相当的诊疗服务。还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鉴于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儋州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删除违法宣传内容,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广告“4G还是联通快”,违法!

  琼中工商执法人员在市场监管中,发现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琼中县分公司有虚假宣传嫌疑。

  经查,2014年9月3日,当事人制作发布3块规格长为200㎝,宽150㎝广告,内容为“4G还是联通快”、“精彩在沃”,一块设置在琼中县土产公司外墙上,另2块分别发布在琼中湾岭镇与琼中县思河南方农场。当事人宣传的“4G还是联通快”,相关速度并未取得相应证书,也未经权威部门认定。

  当事人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损害竞争对手和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琼中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6万元,上缴国库。

  房产开发虚假宣传,坑人!

  2014年7月3日,乐东工商局执法人员浏览海南美好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站,发现存在互联网虚假宣传嫌疑。

  经查,当事人在网站宣称,开发的项目有“雨林主题酒店、SPA主题酒店、蜜月主题酒店、免税商场、游艇俱乐部”等,并进行图文介绍。上述项目还未开发建设。其网页还宣称“科技美疗-中国顶级亚健康研究诊疗中心,国际顶级抗衰老研究中心”等内容。上述宣传内容使消费者误以为项目建成,使用“国际顶级”字眼也误导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乐东工商局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擅用4星级标识罚3万元

  2014年9月24日,琼中工商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乐园酒店”大堂里设置的“大堂吧”导向牌、客房使用的“便签纸”和“服务指南”上突出标示“旅游饭店”行业所使用星级标志“★★★★”,使消费者误认该酒店是“四星级”酒店。

  事实上,乐园酒店的服务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过相应的质量等级或星级划分与评定,也未获得四星(“★★★★”)级证书及相关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琼中工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上缴国库。

  查处“飘柔、潘婷、海飞丝”假货

  2014年8月7日上午,临高工商局执法人员与宝洁(中国)有限公司联合打假时发现,临城旭慧便利商店,货架上涉嫌销售宝洁公司生产的“飘柔、潘婷、海飞丝、玉兰油”等商标产品。

  经查,当事人2014年3月从海口日用某商行进购侵权注册商标的“飘柔、潘婷、海飞丝、玉兰油”等产品,进货价总计4385.4元、销售价总计5508元,违法经营额5508元,经商标注册单位证明,上述商品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以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临高工商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侵权商标产品;罚款人民币5508元,上缴国库。

  限制消费者权利违反合同法

  2014年5月12日上午,琼海工商网络监管执法人员对同城易购网巡查,发现有限制消费者权利条款。

  经查,在同城易购网点击抢购任一件商品,出现“本单特别提示”内容:1、本单不支持 “未消费24小时内退款”;2、本单不支持 “过期未消费48小时内退款”;3、本单需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成,过期自动作废……”

  当事人在格式合同“本单特别提示”中设定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违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团购网站经营者不得排除消费者依法拥有的退货、退款等权利。”也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网络商品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

  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琼海工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3000元,上缴国库。

  珠宝城给45%回扣,罚20万元!

  2014年10月13日,万宁工商局执法人员对奥特莱斯珠宝城检查,发现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中,按游客购物成交额一定的比例给付旅行社回扣,其行为涉嫌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经查,当事人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奥特莱斯珠宝城购物,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回扣。据统计,当事人于2014年7月至9月份期间,在接待旅游团队过程中的销售总额共计806.62万元。

  当事人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之规定。万宁工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查!

  2014年12月15日,东方市工商执法人员在东方海湾涛昇花园售楼处检查,发现当事人东方市八所富东工贸公司发布的宣传单有虚假宣传。

  经查,售楼处发布宣传单上有“旅游:东方市区域范围内,拥有尖峰岭等景区”、“产权70年”等信息。上述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该楼盘位置与尖峰岭景区存在必经联系。当事人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时间是1999年至2068年,但从案发算起,产权期限没有达到宣传单上所称的70年。

  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东方市工商局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处以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自夸第一品牌,罚4万元!

  2014年9月25日,三亚工商执法人员在网络广告市场监测时,发现三亚铂爵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涉嫌发布含有“中国最牛客照”等虚假违法宣传。

  经查,当事人从2014年5月1日起,在未获得任何有关部门和权威机构评定的情况下,将“三亚铂爵婚纱摄影”宣传为“全国销量冠军、淘宝销量冠军”;在其天猫旗舰店网站上宣传为“真正的第一品牌、荣获中国婚纱摄影十大杰出企业、中国最牛客照”等。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亚工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4万元,上缴国库。

  文城周六福珠宝店侵权

  2014年3月24日,接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举报,文昌工商局依法检查文城周六福珠宝店,发现假冒周六福品牌。

  经查,文昌文城周六福珠宝店于2013年6月24日开业,在其店面招牌、广告牌、产品标签、产品包装袋(盒)、销售单据及产品本身等多处都使用“周六福珠宝”汉字及“ZHOU LIU FU JEWELLERY”英文组合字样。但无法提供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公司出具的商标使用权委托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文昌工商局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消除正在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侵权商品包装和装潢;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生产销售冒牌建材被查

  2014年5月29日上午,五指山工商局接到海南康得斯建筑涂料公司举报,有人囤积使用假冒“康得斯”注册商标的乔邦腻子粉,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在康得斯员工指认下,找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当场给予封存。

  经查,当事人毛益民从浙江购入4000多个包装袋,在三亚荔枝沟租300平方米房子,生产假冒康得斯牌乔邦腻子粉,共计1400包,所用包装袋与海南康得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康得斯牌乔邦腻子粉的包装袋完全相同。“康得斯”是海南康得斯建筑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证号6192482号,并于2013年12月获得“海南省著名商标”称号。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五指山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康得斯牌乔邦腻子粉;罚款1.02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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