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8时50分许,于某某(48岁,辽宁人)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公共汽车,在海口市美兰区春华路海大桥西校区自北往南倒车时,该车的右后尾部推挤到王某某驾驶的自行车,致王某某及乘坐在自行车后座上的2岁孙女马某某摔倒,该公共汽车的右后轮碾压到马某某的胸腹部,造成马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于某某拨打110、120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警方处理。
经认定,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马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毁损伤而死亡;经鉴定,该公共汽车制动系统不合格。
案发后,于某某所在单位海南瑞华特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人达成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协议,公司已赔偿被害方人民币75万元。
美兰区法院认为,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于某某交通肇事后,能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配合交巡警处理现场,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