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龚某与朋友张某等人在海口市龙昆南路某饭馆喝酒后,驾驶小轿车离去,行驶至海口市琼山区环湖路时,碰撞到停放在某电动车维修店的4辆电动车和4辆摩托车后逃逸,后又继续驾驶该车在琼山区红城湖公园门口处碰撞到正在驾驶电动车的吴某,随后龚某在红城湖路烟草公司处被群众拦截。
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将龚某带至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鉴定,经鉴定龚某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33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龚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龚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