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相关规定,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出台文件,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悉,小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条件为:2015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6个月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不过,对于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退回。
省残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免征残保金规定仅适用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各级残联不得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残保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