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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海南海仕通船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申请人申请称:2015年7月17日,由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海南海仕通船务有限公司共同所有,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经营的“金泰亿3”轮装载“椰树”牌饮料从海口秀英港开往揭阳港,在途经汕尾海域时遇大风搁浅,海水涌入船舱,造成货物全损。申请人请求为本次海事事故设立限额为83500特别提款权和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凡与本次海事事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洋浦分公司、海南金泰亿船务有限公司、海南海仕通船务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无异议的,或异议被本院裁定驳回的,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办理海事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债权,不得在基金中受偿。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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