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林志强、彭飞、吴英俊与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郭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诉前保全阶段,本院作出(2014)海南一中立保字第1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海榆中线往三亚方向左侧新政镇区内的“毛政商厦”项目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新政毛政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所有证号:保集有(2004)字第872号】。如对上述查封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本院依法执行。特此公告
二0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