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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7日 星期二      报料热线:9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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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保护游客权益没有前提条件

  一条旅游者参加“不合理低价游”将可能面临处罚的消息引发各方热议。旅游主管部门这一急于整治国内旅游乱象的“狠招”,很可能阻吓权益受损游客的顺利维权。

  据媒体报道,国家旅游局发布提示称,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国家旅游局强调,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游客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目前国家旅游局正在加紧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何谓“不合理低价游”?按旅游局的说法是指,经营者利用游客贪图便宜的心理,低价揽客,而后通过欺骗、强制游客购物等手段非法获利。那么“虚假合同”又为何物?旅游局所指的虚假合同是指经营者为规避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先与游客达成某种默契,而后通过变更行程,减少游览时间,增加购物时间。

  可见,这两个扰乱旅游市场,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主体都是经营者。整治规范“不合理低价游”、“虚假合同”的责任主体——经营者,是旅游部门的应有之义。但是,为什么“被利用、被损害”的游客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处理呢?

  也许,旅游局认为游客错在:没有坚决抵制。那么,旅游局的潜台词是否就是:谁让你想贪图便宜,受了损失活该呢?但当我们打开旅游法时,却发现里面明确规定了游客的权利。旅游法第十二条表明: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即使游客参加了低价游,当他在旅游过程中受到侵害,依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管他是否有“贪图便宜”的主观故意。如果旅游部门出台让游客担责的处理办法,将阻吓权益受损游客的顺利维权。旅游法保护游客权益,没有前提条件。   (壮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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