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药品管理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介绍,《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允许试点省市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为提升药品质量,推进我国药品产业转型升级,决定还同意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
徐景和说,为积极稳妥推进,宜先行试点,实践证明可行后,再全面推开。通过这些试点来积累经验,为下一步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提供经验。
据悉,决定自2015年11月5日起施行。试点期间取得的药品批准文号,在试点期满后继续有效。国务院在试点期间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