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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5年第8号

  为进一步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代开普通发票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式样见附件。

  二、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实行“三证合一”制度的企业只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要求代开发票的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收入金额在5000元(含本数)以下的,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明确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做好岗前培训。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建立代开发票的登记台帐,建立定期对委托代开岗位的监督检查制度。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要装订成册,立卷存档。

  五、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与他人勾结,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以“少缴税,多抵扣”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税务人员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代开发票,不征或者少征税款,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应为申请代开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而故意刁难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函〔2010〕286号)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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