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和吴某均为海口人,吴某为詹某外甥。2011年底,詹某就开始为上线“阿丛”(身份信息不详)贩卖纸质私彩,并从中赚取私彩销售额8%的提成。
2012年,詹某分别从上家潘某、“阿仪”“周妹”(以上三人在逃)处取得“金山”“润发”“大金福”“崇启”4个私彩投注赌博网站的总代理权限。詹某在海南各地大量发展下线会员,平均每个网站发展下线约20人左右,为会员开通赌博网站账号,由会员将私彩贩卖摊点贩卖的私彩在赌博网站上投注,并雇请外甥吴某为其管理网站,从中赚取私彩投注额0.2%-0.5%的提成。
期间,吴某在家中通过网络帮詹某管理赌博网站上的账户,负责为新会员开通账户及提高会员信用额度。在帮詹某管理赌博网站期间,吴某还自己发展会员,接受会员投注私彩,从中赚取私彩投注额0.5%的提成。
经查,2012年开始至2013年3月3日,经詹某代理的赌博网站总投注额约人民币100万元,总利润约40万元,詹某获利约3万至4万元。2013年3月3日,被告人詹某、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吴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詹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且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
代理赌博网站
严重的可判3至10年
“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的方式已不局限于麻将、棋牌,其形式逐渐呈现虚拟化的特点,比如在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微信赌博、网上赌球等。”法官表示,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了开设赌场罪,其量刑比赌博罪更重,情节严重的,将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又联合出台《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组织网络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该《意见》的出台能有效打击网络赌博犯罪,切断相关利益链条。”法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