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8日晚上10时许,杨某在金江镇某员工宿舍内播放音乐,引起了准备睡觉的同宿舍室友曹某的不满,双方发生争吵。曹某先用一把铁铲连续殴打杨某腰部、肩膀等处,后又用一把菜刀砍中杨某的右手前臂和腹部各一刀,导致杨某受轻伤二级。案发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被告人曹某赔付被害人杨某人民币1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
澄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双方已按协议约定全额赔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具备适用缓刑条件,遂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