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2013年7月21日与我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我房屋,并于2014年8月22日与我司达成《同意代行支付租金的通知》,但贵司未按合同约定执行,为此我司特函告贵司,请贵司务必在本催告书公告之日起7日内按合同约定执行,否则我司将解除合同。
催告人:海南晟心实业有限公司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