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 法制时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6年05月30日 星期一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6年5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

  “下列区域应当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实行严格保护和管控:

  “(一)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二)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

  二、删去第八条。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的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非生态保护红线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符合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四、删去第十二条。

  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养殖用地、用海管理,科学划定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限养区 ,严格控制海岸线向陆地一侧近海的规模化养殖项目和海岸线向海洋一侧近岸的养殖项目。”

  六、 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该条中的“土地成片开发总体规划”修改为“土地成片开发规划”。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一)违法批准在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地延伸最少二百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的;”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十、将本规定中的“泻湖”修改为“潟湖”,“生态敏感区”修改为“生态环境敏感区”。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3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4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05版:评论
   第006版:中国新闻时政
   第007版:中国新闻综合
   第008版:中国/世界新闻视点
   第009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0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11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2版:娱乐新闻综合
   第013版:海南周刊
   第014版:封面
   第015版:封面
   第016版:封面
   第017版:封面
   第018版:特稿
   第019版:特稿
   第020版:物种
   第022版:鉴藏
   第023版:话题
   第024版:故事
   第025版:海之南
   第026版:随笔
   第027版:人物
   第028版:影视
将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纳入“多规合一”蓝图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监督曝光台”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