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旗下媒体: 海南日报 | 南国都市报 | 南海网 | 南岛晚报 | 证券导报 | 法制时报 返回报网首页 |   版面导航
2016年06月17日 星期五      报料热线:966123
当前版: 01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期   下一期 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办国办出台意见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意见明确,国有企业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者听取其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上一篇    下一篇
   第001版:头版
   第002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3版:海南新闻时政
   第004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5版:聚焦文昌航天火箭首发
   第006版:海南新闻综合
   第007版:深读社会观察
   第008版:读+
   第009版:清凉海南 天然氧吧
   第010版:海南新闻民生/社会
   第011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12版:海南新闻社会
   第013版:中国新闻
   第014版:中国新闻要闻
   第015版:中国/世界新闻综合
   第016版:中国新闻社会
   第017版:世界新闻综合
   第018版:体育新闻综合
   第019版:金融周刊
   第020版:房产周刊
习近平在塞尔维亚媒体发表署名文章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在乡镇一级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
香水湾富力万豪度假酒店6月18日盛大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