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限期搬离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小区A座、B座(即DⅠ栋、DⅡ栋)房屋的决定》,限你们在2016年6月27日前自行搬离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小区A座、B座(即DⅠ栋、DⅡ栋)房屋。为了及时对上述房屋进行解危,维护公共安全及保护你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对三亚市金鸡岭东方花园小区A座、B座(即DⅠ栋、DⅡ栋)房屋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或三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天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