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朱允彦在担任琼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琼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及建设、提高房地产项目容积率、办理房产证、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拨付工程款、调整项目规划功能、变更土地用途等方面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个人和单位贿赂共计415万元以及1辆价值14.4997万元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
2015年4月17日,朱允彦让朱某某代其向海南省纪委廉政账户退缴赃款20万元;2015年9月7日和2016年3月16日,朱允彦的亲属代朱允彦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账户退缴赃款共计140万元。2016年5月16日和30日,朱允彦的亲属代朱允彦向一中院账户退缴赃款共计70万元。朱允彦收受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1辆已被追缴在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允彦表示不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