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按比例给补助”,就是提成,而提成是不应出现在法院工作中的,因为依法执行的案件不是商业经营行为!
司法机关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必须“淡如水”,而不能发生丝毫的利益输送关系,否则,司法机关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司法公正就无法保证。向执结案件当事人“争取赞助”,既有交易的味道,又像“抢劫”。因为执行难,让许多胜诉的当事人虽胜犹败;而执行难不难,很多时候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而法院选择性执行的空间是很大的。当法院向案件当事人“争取赞助费”,当事人又怎能不“赞助”?
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索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对此,不能因为时过境迁,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让其“尘封”,而是予以追责,并举一反三,纯洁司法体系。(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