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3日23时许,张小海在海口市秀英区书场村准备好毒品后,在书场村27号门外将一包售价为300元的毒品交给王某,随后王某在海口市第十四中学对面巷子里将毒品交给黎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将两人当场抓获,民警从黎某处缴获毒品1包,从王某处缴获毒资200元、毒品一小包、手机2部。随后,民警在海口市第十四中学对面的马路边将张小海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资330元、毒品4包、作案工具手机1部。
秀英区法院认为,张小海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6.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