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易宗平 通讯员 罗凤灵
本来想购买的211号房变成210号房,70年产权变成48年,精装变成毛坯房……
面对这样的闹心事,来自河北的“候鸟”老人杨某,先是选择了忍,甚至勉强签订合同,但最终还是诉诸法院,并最终拿回了18万元购房款。
“我购买的211号房变成210号房,70年产权变成48年,精装变成毛坯房……”来自河北的“候鸟老人”杨某,现在提起在东方市购房一事,仍然很气愤。
2015年3月3日,杨某在看房后,与东方市某公司达成购房意向,谁料想真正买的房与先前看的房却不一致。
尽管东方市某公司此前出具的《收款收据》,注明的是“收到付款人杨某A2-211房款”,但后来签约时,却是A2-210房,产权由承诺的70年变成了48年,所谓精装也变成毛坯房。
急于想在东方市购房安度晚年的杨某,勉强签订了购买A2-210房合同。两天后,越想越气的杨某,报警称“因买房被诈骗18万元”。
因协商未果,杨某以东方市某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公司返还购房款18万元并要求赔偿违约金2万元。
一审法院以杨某在签订协议时不仔细核对房屋信息就签字、协议合法有效为由,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不服,向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杨某看房时,东方市某公司工作人员在A2栋11户型图上写明物业水电等费用后交给杨某。杨某当天交款18万元后,该公司给其开具211房款收据,足以证明杨某看的和要买的是211房而非210房。
二审法官指出,杨某报警的行为足以证明购买210房违背其真实意愿,是在受到欺骗的情况下才在合同上签名,杨某有权申请撤销合同。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该商品房销售合同,判决东方市某公司退还杨某购房款18万元。
而对于杨某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求,二审法官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杨某有权撤销合同,东方某公司应当将18万元退还给杨某。而杨某主张撤销合同,那么其主张2万元违约金就失去了合同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报那大7月13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