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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成老赖底气何来
  南海涛声

  ■ 饶思锐

  小区没有垃圾桶、绿化被外包、小区只有四五名保洁人员……看到小区管理混乱,海岛阳光三期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行使权力解聘物业公司,并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公司。对此,老物业公司却贴出告示表示不予认可。(7月19日《海南日报》)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海岛阳光三期小区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程序合规,参与表决的业主人数及建筑面积双双过半,公示后也无业主有异议,按说新、老物业就该进行交接了。然而海南城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却堂而皇之地贴出公告,表示对业主大会的结果不予认可,令人哭笑不得。

  从物业权属关系来说,物业服务公司只是小区里的“服务员”、“管家”,广大业主才是小区里的主人。对于小区里涉及业主权益的重大事项,物业公司并无权限越俎代庖,代行业主权力作出决定。上述物业公司的奇葩之处,就在于以管家身份否定主人决议,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

  另一方面,从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来说,物业服务公司是提供优质物业服务的一方,而业主则是花钱来购买物业服务的一方,双方交易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法治等原则。在海南城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服务之下,上述小区没有垃圾桶、绿化被外包、保洁人员严重不足、管理混乱……如此物业服务令人窝心。业主基于此,更换物业公司也是理所当然。

  近年来,类似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后,老物业公司不愿意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些“老赖”或是以长期亏损为由打苦情牌,或是摆出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任你业代会结果如何,“我自岿然不动”。这些“老赖”之所以不愿意挪位,无非是有利可图,舍不得“嘴里的肥肉”,因而即便是“连年亏损”,也依然要“坚守岗位”为业主“无私奉献”。

  实际上,不少物业公司有诸多“不足为外人道”的甜头,如虚列各项开支,贪污、侵占小区广告费、公摊水电费、车位管理费和电动车充电服务费等等,甚至违法冒领、侵吞小区的维修基金……诸如此类侵犯业主权益的事情不胜枚举,也因为有此“甜头”,一些物业才会在账面亏损的情况下,赶也赶不走。

  要维护好广大业主的权益,相关部门就必须强化对物业公司的规范管理,使其不敢逾矩乱为;同时,对于物业“老赖”还要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否则仅靠协商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外地探索的对物业公司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就是一个不错的做法,对于一些物业“老赖”或者严重侵犯业主权益的物业公司,就应该列入物业企业黑名单,并限制其再度进入该行业。唯有严管重罚,才能震慑那些不法的物业企业及那些赖着不走的“老赖”,进而才能充分保障业主权益。

  本版言论只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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