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底薪2500元,试用期工资为1750元,实际却只发160元,而长春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则为1480元。该公司此举无疑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负责人以“基础工资”不是“基本工资”为由大玩文字游戏,但其所谓的“基础工资”的任务量考核、扣罚标准等都没有事先与员工共同约定,这意味着该公司可以任意提高考核任务,并以不切实际的任务量来减扣员工工资,压榨和剥削员工,如此企业理应严罚。这正是:
合同忽悠廉价工,
只干活来不发佣。
费尽心思把人坑,
如此企业当严惩。
(图/王铎 文/饶思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