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深圳华加日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晋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秀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海南晋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1号龙墅湾B1住宅第3层第301房(证号:海房字第HK346113号)、302房(证号:海房字第HK346120号)、303房(证号:海房字第HK346126号)、第4层3F03房(证号:海房字第HK346127号)的房屋及被执行人海南晋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长怡路1号龙墅湾的土地证号:(海口市国用(2006)第006755号)。如对上述房产及土地权属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