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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予公开”还是不敢公开?
  ■ 王旭东

  2015年1月,云南省勐海县灰塘村村民王刚美等24户村民的1300余亩橡胶林被强制铲除,铲除理由是涉嫌侵占国有林地。事后,王刚美向县政府申请公开铲除橡胶林行为的法律依据,对方以相关信息公开后会威胁申请人生命为由不予公开。王刚美向西双版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王刚美拿到了判决书,王刚美胜诉,被告方勐海县人民政府败诉。(7月31日《京华时报》)

  “相关信息公开后会威胁申请人生命”,听起来很吓人,然而,与其说这是“理由”,倒不如说这是另一种“威胁”。一方面,我们可以理解成“不予公开,何患无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少数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习惯于“强词夺理”。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2008年5月1日起,《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政府信息公开渐渐进入常态化、规范化,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地方少讲“原则”、多讲“例外”,或者,不坚持“原则”,用“例外”来搪塞。“例外”尤其是“自定义的例外”往往成为规避信息公开的避风港。这既有《条例》本身存在的漏洞,又有执行不力的成因。

  “不予公开”往往源于不敢公开,其背后隐藏的是部分政府部门根深蒂固的“官本位”思想,以为自己需要便可以任性而为。当前,法治思维、法治意识正在成为全民共识,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政府部门倘若仍然不转变思路,行政执法只讲利益不讲道理,只讲速度不讲法治,那么,就只能自食其果。

  “不予公开”事件催促信息公开迈开大步。惟有信息公开,才能诠释政府公信力,才能凝聚政府公信力。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契机,也是赢得公民信任与依赖的载体。诚如有关人士所认为的,“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也经常是敏感问题。就需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升格为法律,倒逼政府部门提速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网站及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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