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罗凤灵 黄灿
东方市男子邢某,偷鸡不成反被愤怒的村民打伤致死。记者今天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持棍打死偷鸡贼的村民周某、符某甲、符某乙有期徒刑10年、6年5个月、6年5个月。
小偷偷鸡被打死
2014年12月27日23时许,临近年关。邢某与同伙驾车至东方市,在三家镇某村周某的养鸡场实施盗窃。
周某发现有人进入养鸡场后,遂召集符某乙、符某甲等众多村民跟随前去鸡场。邢某同伙闻讯后驾车逃跑。躲在养鸡场内的邢某被周某、符某乙、符某甲等人持木棍殴打。周某见邢某伤重遂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拨打急救电话,邢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3涉事村民获刑赔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符某甲、符某乙是从犯。鉴于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且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在庭审中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符某甲、符某乙发现邢某的盗窃行为后,持棍殴打邢某致死,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周某、符某甲、符某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
对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持棍打死偷鸡贼的村民周某、符某甲、符某乙有期徒刑10年、6年5个月、6年5个月。
打死小偷同样担责
在一、二审中,有村民认为,打死偷鸡贼的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从道德上而言,这种说话也许情有可原;但从法律上讲,却并不这么简单。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院审理此案的主审法官指出,公民的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打死小偷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该法官提示,以暴制暴不可取。因此,正确的处理方法,是将小偷及时扭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本报那大8月15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