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海南新某洋实业有限公司、大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一中院于2015年5月12日判决限被告海南新某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首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3292万余元及利息;被告大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中,海南一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新某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一处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而该被执行人恶意隐瞒该房产已经抵押并已出售多套房屋的情形,在接到财产报告令拒不提供其财产状况。
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海南一中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海南新某洋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搜查。今天上午,该院相关人员前往被执行人海南新某洋实业有限公司售楼部,对该公司会计操作的电脑硬盘和会计凭证及存放在公司保险柜里的现金7.23万元予以扣押。通过搜查会计凭证,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将部分售房款存放在一家物业公司名下,于是立即前往银行将该批售房款91万余元予以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