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报道看,冯勇军等人送“不作为”锦旗的确出于无奈,并非无理取闹。承包者将畜禽粪便发酵的沼液排进百顷水库进行肥水养鱼,严重影响到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涉嫌违反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有关“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而面对两年间的群众举报,环保部门并未有效制止污染水质的违法行为。用当地村民的话说,送锦旗的目的就是希望鞭策相关部门积极处理污染问题。
其实,送“不作为”锦旗,不过是民众出于对政府部门工作监督与批评的善意初衷。我国《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鉴于此规并未具体列出人们行使“批评”权力的方式,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将送“不作为”锦旗作为选项本无可厚非,唯一需要遵循的前提只有一个,那就是遵纪守法。政府部门当对包括“尖锐”方式在内的批评意见笑纳善待。
至于警方以“非法游行、示威、集会”为名治“罪”送“不作为”锦旗者,恐难脱权力任性的疑问。解读《刑法》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拒不服从解散命令”和“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严重后果”,当为不可或缺的两项重要考量。基于送旗者“刚到县城拿着锦旗没走几步”、警方尚未实施要求其解散的前置性执法的现实语境,仓促将当事人刑拘,既有违罚当其罪的合法性,也恐难言依法办事的程序正义。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2007年和2014年冯勇军曾敲锣打鼓地给三台县政府部门两次送表扬锦旗,却是一路畅通无阻且无人为其定罪。三台县警方选择性执法的“双重标准”和笑纳表扬、拒绝批评的“爱憎分明”,值得社会围观与反思。人们期待着事件真相的水落石出和对不当执法的问责查究。(张玉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