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辩称,药品丢失后,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药品丢失是犯罪分子盗窃所致,并非自己过错,不负赔偿责任。药业公司在填写托运单时,未对快件进行保价,物流公司只应按照托运合同第3条规定,按照货物所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赔偿。
法院认为,物流公司提供的《托运单》所印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物流公司未作出提示,药业公司也未签字,该条款无效。涉案药品在运输途中丢失,没有产生交易,因此,法院以扣除增值税后的相应药品的单价作为赔偿数额标准。